行政诉讼流程

大学分数线2022-08-27 17:03:07佚名

周宏亮

《中共中央关于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晰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对决定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则其他处分的制度。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新政的指引下,检察机关不胜诉率逐步提高。不控告案件在检察环节的依法分流行政诉讼流程,符合当下的民事司法新政,也符合新发展阶段犯罪态势应对和办案工作要求。与此同时,分流后对决定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衔接处理工作同样重要行政诉讼流程,关系到防治犯罪、社会防卫、诉源整治等目标的实现。在决定不控告的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除了构成民事犯罪,还违犯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实践中须要考虑对决定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假如须要对其行为给与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则其他处分时,后续该怎么同有关部门衔接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因为以下几方面缘由,致使检察人员对决定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应处罚处分而未作移送并举办监督。一是检察人员能动司法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对决定不控告案件终结后的相关程序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专注于民事法律适用,对行政专业领域知识,包括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的主体、内容、适用条件等了解得不深不透,对决定不控告的后续移送处理存在困难,例如难以明晰移送主体、找不准相关根据并提出能被接受认同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检察、刑事检察仍未产生法律监督合力,在不控告后续移送处理方面,行政检察与民事检察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尚待进一步推进;四是移送处理、跟踪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涉及不控告移送的领域广泛、行政主体诸多,但有关主管机关对“刑事”移送“行政”等处理的认知度普遍不高,面向行政机关的机制规范亦非常缺乏,对于移送后的法律监督跟进不足。

行政诉讼流程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觉得,基层检察机关落实对决定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罚的制度,既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协作要求,也为行政检察工作的推进拓展创造了抓手。目前,行政检察主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基层检察院的行政检察以申领审判违规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为主。结合《意见》对全面推进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觉行政机关违规行使职权或则不行使职权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做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的要求,可以以此落实对决定不控告案件的移送处理制度,进一步筑牢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基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相关工作:

第一,加强全面能动审查。一是更新办案理念。破除“以案论案”“就案办案”等惯性思维,坚持从依法全面履职、促进犯罪防治、参与社会整治、深化法律监督的高度,看待对决定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这项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控告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新政导向,加强案件过滤分流,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审查,严格依法把握控告条件和控告必要性,对不应或毋须提起公诉的依法决定不控告。三是加强移送必要性审查。坚持“双赢双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遵循依法监督、有限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对依法决定不控告的案件,结合审前关押、行政处罚、刑事赔付等情况,审查被不控告人是否存在应该给以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则其他处分的情形。

第二,强化刑行检察衔接。一是加强检察一体协作。强化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衔接配合,在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完善建立工作机制,突出发挥行政检察对决定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罚的专业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产生法律监督合力,做实调查查证,促使精准移送,防止移送对象错误、移送意见空洞泛化等问题。二是强化后续跟踪监督。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针对未及时通报处理的情况或则处理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民事、行政检察共同举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对被不控告人的行政处罚等依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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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畅通单向移送渠道。一是构建通报反馈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或则监察机关移送控告的案件,在做出不控告决定以后,及时向移送机关送达不控告决定书,同时向有关主管机关通报案件事实和证据,督促反馈检察意见落实情况。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追踪、核查比对,避免出现应该遭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被不控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三是构建专业会商机制。加大对不控告决定案件移送处理的总结剖析,及时就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证据标准、责任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会商,增进行政、司法职能交叉领域的专业认知,汇聚追责共识。

第四,规范相关文书使用。一是完善附卷移送机制。对先期已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的移送控告案件,督促将相关行政处罚等法律手续附卷移送,为审查控告环节决定是否应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处分以及举办对行政执法行为等的法律监督奠定工作基础。二是规范运用检察意见。高度注重不控告案件中检察意见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规范检察意见制发流程,严格执行检察意见与不控告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程序规定,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强化审查报告释明。对拟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则其他处分的,在民事案件审查报告中单独给以说明,载明拟发出检察意见的相关内容。

第五,推动工作透明运行。一是强化监控评查。完善对不控告案件的质量监管工作,监控、评查不控告案件检察意见规范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该对不控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而未移送的情形,全面评价不控告案件的代办质效。二是加强公开听证力度。积极组织对不控告案件的公开听证工作,在向被不控告人宣布不控告决定的同时,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确保对被不控告人移送处理的公开公平。三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相关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让“不控告不等于不承当责任”“罚当其错”观念深入人心,促使产生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环境。

(作者单位:山东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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