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订住宿费、代订机票款收据,难倒一大堆会计,明天就跟你们谈谈代订住宿费、代订机票款收据等问题。
如今报旅行社都是在网上预订,挺便捷的,收据也可以在预订时侯就填写好开票信息,订单完成后手动以电子收据方式发送到你预留邮箱,可以说十分便捷快捷。
收据到手后,我就思索了一下这小小收据背后的税收问题。
营改增后,这个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下边的项目,
。旅游服务,是指按照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所以,这儿指出了一个安排组织,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帮你订了哪些车票、住宿、门票就完事了,这儿面主要还存在一个全程安排行程的作用,但是这个组织安排旅游的旅游服务还是一个行政许可业务,须要相关资质的。
对于旅行社来说,收的是一个总的旅游服务费用,总额的是组织安排的套票、餐饮、交通等费用。实际情况中,旅行社大头部份的费用很多都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的,例如通票、餐饮等,这样的话,其增值税税赋就较重。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纳向旅游服务购卖方缴纳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则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估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卖方缴纳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可以出具普通收据。
所以,收到这张收据,出具方在申报时侯可以选择差额收税,交纳规定的套票等费用后以余额作为销售额收取增值税。
里面说的出席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取得了旅游服务收据,一切看上去都顺理成章,收据也规范合理,这个也没哪些争议。
其实,这个是我的个人消费,也不须要报销,所以收据自己留着瞧瞧就行了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我们工作息息相关的差旅相关费用也好多通过了网上代订,例如住宿、机票等费用,而这个时侯,这种网站还是提供的旅游服务了吗?
例如我要出差,须要定饭店,在某甲网站定了卧室,这个时侯网站提供的是哪些服务呢?肯定不是旅游服务啊,36号文早已明晰规定了,
所以,假若代订业务开成旅游服务大类编码,那显示就是不恰当的,是不合规的收据。
我相信,如今好多同学出差就会在网上定饭店,保不准都会取得上图的收据,而且这些收据拿回来,财务是完全可能拒收的,为何呢?
旅游服务四个字本身真的太耀眼,即使你确实是在网上订的,网站也确实给你开成这样,但是网上申请收据时侯无法选择,如图,网站只给出了两种内容。
然而财务人一看见旅游服务,天然是敏感的,税务见到也是敏感的。
旅游服务?是不是个人消费?能说清楚吗?不能说清楚假如被认定为和生成经营无关,能不能税后交纳都成问题,其次是真出差,还是奖励个人的旅游费用?
涉及个人所得税风险,这个也不容易说清楚,
其次,我说了,对于网站来说,本身就是代订行为,本身就不是旅游服务,这样开票就是编码选错火车票发票时间,编码选错的收据就是不合规收据。
网站究竟应当如何开发票才合理?虽然这要看网站在这个交易行为中充当了哪些样实质性角色。
假如网站火车票发票时间,就是一个交易平台,仅仅提供一个代订服务,住宿货款都是代收代付,平台仅仅在中间缴纳一个手续费,实际提供住宿服务的还是饭店,这么这些情况,网站提供的就是一个代理服务。
,是指各种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检、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帐、拍卖等。
这么假如网站假如仅仅是起到一个代理服务作用,这么其仅仅就手续费出具经纪代理服务的收据就可以了,至于这个服务费向谁缴纳,这么就要看业务约定了,向饭店收就开给饭店,向用户收就开给用户。
这些情况下,网站是不会给你开住宿费部份的收据的,
,网站也会提示你到店出具收据。
这么作为出差人员,就可能取得两种收据,一种是网站开的代订手续费的收据,一种是饭店的住宿费收据,取得这两种收据是否能抵扣呢?其实可以,只要你取得专用收据,都是可以销项抵扣的。
然而有时侯,你也会发觉,在网上订了饭店,到饭店后饭店不给开发票了,让你去网上开,之后你到网上申请开票,网站也可以开,
这些情况下,虽然网站的行为相当于一个转卖行为,浅显的说就是
网站以缴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给你开全额收据就是对的。并且也有一些网站哪怕是这些情况它也不会给你开住宿服务,还是给开的经纪代理服务,并且金额又是包括住宿费的金额的。
这么这些情况是否合规呢?理论上虽然它并不合适,对于网站来说,从各大饭店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的,转卖各大饭店住宿服务,
为何还是开了经纪代理,我问了一些网站的会计,她们说是由于资质,怕税务局由于没经营范围不让开住宿服务,所以就没开。
目前虽然我们广大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遇见的出差住宿费代订主要开票情况也就是上述情况了。
我相信我们好多人哪怕是网站全额开的经纪代理收据,或则就是开的旅游服务收据,我们也是在报销的,这个确实也责怪,网站通常也不会搭理你的疑惑,职工拿不到收据,他人也是因公出差,
虽然这种类似情况不仅仅出现在住宿费,代订机票等费用就会出现。
道理和代订住宿是一样的。
对于代订的机票款,好多人平常都会问,这些收据能够根据购入旅游运输服务抵扣销项税?虽然说实话,这些收据本身收据都开的不规范,更别说抵扣销项税了,报销和税后交纳虽然都有风险。
某些税务局对第三方平台代订住宿费、机票款也早已有了一些明晰解答回复。
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及机票,提供服务方及实际收款方为旅馆及民航公司。因而,
。
若由第三方平台出具全部金额的收据,则第三方平台应属于转卖服务或则是提供旅游服务,
第三方平台出具全部金额代理服务的收据,则属于收据出具不符合规定,
答:中介提供的代订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游客运输服务,购卖方取得其出具的电子普通收据不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如购卖方才能另外取得标明乘客身分信息的民航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按理说这个似乎不须要做解答,从税法理论我们能够找到这个思路,只不过在目前实践中,各类收据出具确实五花八门,纳税人确实也无所适从,所以还是要点赞有答疑的税务局,起码明晰了做法。
最关键的还是要从第三方平台的开票管控做起,税务局应当多指导一下类似网站的开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