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说法律技术
近些年来法学里争辩过本体论和工具论,法律作为工具在学说上跃居有力说的地位。以前还争辩过法学是否是科学?法学的科学之论,得到例如印度大学者庞德等人的支持,在此不做介绍了。时过境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律的技术提的少了。法学的科学之争与法律的技术相关,法学史上科学论与技术论曾是焦点。工具论VS本体论,技术论VS科学论,总有关联性。作为工具学习和使用,法律总要有操作性,操作性就应当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持。
提到法律的技术,有两个现实的背景:
(一)一技之长的评价
今年年底,到保山市邮局势同友人聊天,对方称说“你是有一技之长的人”。法学背景出身,并不会顶管机,笔者的技术是哪些?实际上,运用法律包含了认知和使用法律的技术。
(二)某行政机关法律技术的短缺
1.某行政机关的“法律问题”
本月初到保山市某行政部门参与行政处罚卷宗评查,见到了昆明一区四县的行政处罚案件。其在法律适用、程序问题(时间划分)和语言抒发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有的问题表现出基础的法律常识和社科常识的短缺。没有确切的法律根据,才能进行处罚;逾越法定年限,照样才能完成案件的代办;通篇的病句和错别字,不能正确使用标点等等,不胜枚举。
2.注重法律技术是个技巧
依法行政是多年来的热点,行政机关要增强执法水平和法律运用的水平,终究要有个过程,也要讲个方式。所谓的学习法律知识,所谓的运用法制思维(笔者以为是个伪概念),所谓的提升执法者的素养,所谓的树立法律信仰,虽然都是长途跋涉。在好多行政执法工作者,乃至于法律工作者的眼里,工作就是工作,就是混口饭吃的谋生手段。要从根儿上纠正,难啊。
既是看做工作,工作难免要讲个工作的方式,或则说多少得有点技术。就工作论工作,提出注重法律技术,就是要说点才能让其上心的事儿。
(三)三种法律技术
法律中大体有三种技术:立法技术(立法机关)、解释技术(法学家)和司法结束(司法工作者)。
二、立法技术举例
对通常人而言,不能直接参与立法,但立法技术并不遥远,由于只有了解常识性的立法技术,能够基本读懂法律。现今好多法律文本存在适用的问题,立法内容本身的问题之外,没有正确运用法律技术也是诱因之一。
(一)法律结构
1.宏观的法律结构
本文以一部(一件)法律作为讨论的最大单位,介绍法律结构的基本知识。常说的“条款项目”是个哪些东西?法律的方式结构,包括编、章、节、条、款、项、目。上述的七级,是法律的基础骨架,但七级之间不是自然科学的补码关系。
(1)“编”
“编”少见,将来颁布的《民法典》就会有“编”。
(2)“条”
看或则引用法律通常用XX条表示即可。
(3)“款”、“项”、“目”
一款通常是一个段落,段落前没有其他符合。只有当“条”之下分多款时,才会叙述为“第X条第X款”(只有一款时,不能叙述为“第X条第一款”)。
“项”在“款”下,以(一)、(二)等表示。没有分款的条要具体到项,叙述为“第X条第X项”即可。使用小写数字,不能以(一)、(二)等表示。
“目”在“项”下,以阿拉伯数字1、2等表示。引用到“目”只能使用小写数字表示。
这种属于法律常识,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解释中就明晰了。
2.微观结构:法律规则的结构
大多数法律就是介绍法律规则,无论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法律规则的结构,包括假设、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这三个组成部份,不是每位法条必备的。
(1)假设
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测。
(2)行为模式
权力义务的规定。
(3)法律后果
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
(二)但书
常见法条中出现“但XXXX”,“除XXX以外”的叙述,这就是但书规定。苏惠渔老先生主编的《刑法学》介绍但书类型法律专业知识,包括例外关系、限制关系和补充关系等几种。
但书的部份,与之前的内容产生例外,限制或则补充,是逻辑上的关系,理解上去比较容易,不展开介绍了。
(三)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是法律技术的重要表征,既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也出现法律适用带来争议。列明多种情形,最末列一个“其他情形”,就是兜底条款。法律着眼于未来,面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兜底条款给法律适用留有余地。
凭着自私的经验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难免出错,甚至闹出笑话。对兜底条款的解释,须要运用解释的方式,正确解释能够给适用找到路径。对于多数人而言,法律知识和实践有限,兹当乱风过耳,对兜底条款不宜作解释。
(四)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包括在行政和司法中,就是有权运用法律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法律的权利。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常常以基准进行限制。基准就是为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幅度、范围、种类等设定限制。
基准的规则化是个严重的问题,尤其在行政法律适用中。广东省某规范性文件,明晰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基准。个别行政机关做的基准,针对级别很高的法律法规,而这种行政机关没有对这种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利。
基准规则化,是将内部行为外部化,将原本规制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作为针对相对人外部行为的裁判规则,不合理也不合法。最高人民法庭的某司法解释提到要引用基准,是在裁判文书说理当中。网络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何曾见过引用最高法庭的基准。
三、解释的技术
个别部门法,在法学史上与解释学是同义的,如刑法和民法。笔者看来,法律解释是法学中最核心的内容。不会法律解释法律专业知识,就是实质意义上的法盲。
解释的技术,不是法学家独有,是法律学习和法律运用的必备技术。解释是对法律文本进行规范作业,解释是为了才能运用法律。学说上的解释论,多介绍方式,技巧多变,运用要得其法。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法律文本具象、概括,为了才能解决现实问题,就须要将法律的规范用语与现实的通常问题进行衔接。把社会生活和规范文本对接,产生规范用语和通常用语的互换,就是法律解释的基础。法律上具有特定含意的句子就是规范用语,不具有规范性的句子就是通常用语。将规范用语转化为通常用语,才才能看懂法律文本。
要才能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技术,须要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社科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但能否将规范性的法律文本与多样性的社会生活结合上去,就走出了法律解释最重要的一步。至于法律解释的技术,不是难事儿。
四、司法的技术
司法的技术,就是裁判的技术。司法工作者具体运用法律,确实是个技术活。练就这样的技术,就像熟练的针线活儿,须要常年苦练。她们须要正确理解法律,正确剖析案件事实,恰当运用法律规范,解决多样的法律纠纷。
司法技术中须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技术是基础。时下总有人对法庭的裁判进行评价,晓得点儿法律规定,听了几句媒体的胡说,就对裁判结果指赐教点。多少了解一点司法的技术,对司法工作能够有些亲情与歉意,虽然是针砭其弊,能够说到点子上。
【作者简介】
董磊,四川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云南学院法大学民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