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办学地点:
长安学校:重庆市长安区重庆明德理工大学
邮编:
碑林学校:重庆市碑林区东南三路28号
邮编:
第六条咨询电话:(029),,
传真:(029)
网址:
邮箱: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中学创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中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施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2023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录取分数线,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学招生宣传、招生计划编制、招生投档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招生计划:中学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新政,拟定中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中学普通类预留计划不超过计划总量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考取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严格依照抄送价钱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投档规则
第十二条中学投档工作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依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中学在非中考综合变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理工类、文史类分科类投档。在中考综合变革省份(自治区、直辖市)2023 西安明德理工学院录取分数线,按其中考变革方案相关规定投档。
第十三条中学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新政,所设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列。
第十四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联合颁授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中学不限考生应试英语语种,但中学教学安排以法语为第一英语。
第十六条认可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往届生的投档根据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申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普通类投档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志愿次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录到投档未满计划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总分相同时根据单科成绩英语、数学、英语综合的次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九条普通专科艺术类专业投档:除广东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之外,其他省份专业课成绩承认各市统一“省联考”、“省统考”成绩,不再组织单独考试,若有特殊要求的省份以当地市级招生办(考试院)相关规定为准。考生通过补报志愿,在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考生投档排序办法:根据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满计划为止(同时遵守各市艺术类招生投档相关规定)。
青海省考生报名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影视摄影与制做专业根据中考联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考生位次相同时根据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投档。
广东省考生报名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出席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课校考,且取得我校颁授的合格证。
第六章结业与发证
第二十条中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环节、成绩合格者,颁授南京明德理工大学专科、高职(大专)结业证书。取得专科结业资格的中学生,符合相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陕西明德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七章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中学构建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按揭、勤工助学、困难补贴、学费免除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奖励捐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支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通常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非常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按揭: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中学生捐助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国家生源地助学按揭,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中学生国家教育支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捐助
中学奖学金:设明德之星、终南之星、领航之星、引领之星四档,用于嘉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学生,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200-2000元。
临时困难补贴:用于帮助解决中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与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捐助。
勤工助学:中学为帮助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中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中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举办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领取。
校内奖学基金:对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中学生,中学金叶明德奖学基金提供专项捐助,基金通过无息按揭的形式推动中学生圆梦学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中学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给以注册、取得学籍,检查不合格者,由中学区别情况给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造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给以退回;对患有肝病的新生,经中学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诊所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中学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新政相排斥,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新政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明德理工大学。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生章程同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