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中享受加10分录取的政策。
1.因公致残军、警子女、烈士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考生(由青海省西宁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进行资格审查);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由青海省西宁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进行资格审查);
3.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出具省、市侨务办公室或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4.少数民族考生(由各学校依据户籍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两女户”考生(由西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服务处进行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1.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