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推断得最大的问题是哪位挨打女的职业!她可能在KTV工作!有难言之隐不愿意公开!所以事一出!她躲着不愿意说此事!至于附近的店铺分分关门和转让!说明这男的在当地绝对是个人物!附近的人怕他打击报复!
孙小果为什么那么残忍
教育家雅斯贝尔斯说:“教育就是一棵树摇动一棵树,一朵云推动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当父母懂自己的孩子,懂家庭教育的方式,成为孩子的榜样,那么Ta的人生必然会去向更广阔的世界。如果从小不好好教育,善良的本性就会变坏。为了使人不变坏,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专心一致地去教育孩子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孩子最初的启蒙和良好习惯的养成都是通过家庭教育来达成的。孙小果事件,成为家庭教育教科书式的反面例证。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认为该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孙小果因1994年犯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办理期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长期逍遥法外。在未收监执行期间,孙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未遂),其行为构成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妇女多人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并等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还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罪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孙小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案原再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次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