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偷摘避孕套”法律专家:这是男人的天性

报考指南2022-05-26 10:20:38佚名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之前,加拿大哥伦比亚性别与法律杂志发表了布罗斯基( )的一份调查报告。报告称,男性在未征得女性伴侣同意下,偷偷摘掉避孕套(英文称为),会给女生带来实际的或是潜在的伤害,比如怀孕或是染病,包括艾滋病。不过,这类现象一直未被重视,很多女孩子甚至不知道对此该如何反应。

但法律人士认为,这可能构成与强奸类似的犯罪行为。

法律专家还称,在加拿大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偷摘避孕套”违法的条款。

这似乎是一个处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问题。

不过,一旦类似情况发生,法庭裁决可以参照此前重要案例的判决。

比如偷性,在2014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R v. 案判决:

希望和女友生个孩子,但是,女方不同意。在他们分手之后,告诉女方,他在避孕套上做了手脚。之后,女方怀孕偷性,并做了人工流产。最终被裁定“暴力性侵犯”,入狱8个月。

在法庭上,法官认为,性行为需要双方同意。但是,在一方“偷偷摘掉避孕套”,或在避孕套上做手脚之后,这个“同意”原则已经遭到了破坏。

同时,如果女方怀孕或是感染了疾病,那么就造成了人身伤害。

很多人只懂得,没有取得女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是强奸。

但现在是时候让大家认知,做爱时偷偷摘掉避孕套也可以被视为“暴力性侵”。

同时,这份报告还警告女生,“偷偷摘掉避孕套”似乎在某些人群中正流行。在网上,有人专门向男性提供建议,教他们如何做到不被察觉,摘掉避孕套。还有人振振有词说,这是男人的天性。

世界各地的案例

根据新闻媒体RTS(瑞士无线电视)报道,一名来自瑞士的女子和一位来自法国的47岁男子,在上约着见面。2015年六月,他们开始第二次约会并进行性行为。一开始他们XX的时候,男方还戴着避孕套。可这名男子在XX中途,却趁着女方不注意脱掉了避孕套。事后,这名女子才发现男子脱掉了避孕套。

受害者的律师 解释道,在其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进行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与强奸无异。其根本原因在于,如果女方早就知道男方打算进行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那么一开始女方就不会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目前,该男子已被洛桑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犯强奸罪,缓刑一年。受害者的律师将此案称作瑞士第一例。

英国的法律也支持同样的行动。报道称这种“有条件的同意”,即仅在你认可的特定情况下才同意发生性行为,早就在2003年被写入了英国的性侵犯法案中。

来自英国肯特大学的 Ring博士进一步对解释道:“不过,归根结底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双方在法庭上能够证明哪些东西。如果涉案女方同意在男方戴着避孕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而男方却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了这一条件,那么很有可能涉案男子会被定罪为强奸罪。

但被定罪为强奸罪的前提,是陪审团将不得不确定该男子是否知道女方只同意他在戴着避孕套的情况下XX,才会在XX中途脱掉避孕套。

相关知识: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强奸罪的?

怎样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强奸罪的量刑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思考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思考题: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要求使用安全套男方同意了, 但在过程中偷偷取掉, 是否构成强奸罪?

5.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要求使用杰士邦,但男方坚持使用杜蕾斯,并与执意为之,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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