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江苏昆山某科技职业学院一名大二学生仇某暑假留在学校参加无人机兴趣小组比赛时,被赛事指导教师薛某叫去给另外一名老师何某(2019年已辞职)搬家,途中因中暑引发重症,不治身亡。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涉事老师回应称“没有实际动手”,该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则回应,涉事老师已辞职,学校没有责任。那么,在这场不幸的事故中,涉事教师和学校有没有责任呢?学校和老师又应该从中汲取什么样的教训呢?
涉事教师薛某和何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这次事故中,学生仇某是被无人机兴趣小组比赛指导老师薛某叫去给该校一名离职的老师何某帮忙搬家的。虽然是义务劳动,但实际上也构成了劳动雇佣关系。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雇佣劳动关系构成中,如果发生了类似事件,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即便是仇某在整个搬家过程中“没有实际动手”,涉事教师薛某和何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所在的某科技职业学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虽然学生仇某给老师搬家不幸中暑身亡的事情是发生在暑假,其他的学生都已经离校,但是,学生仇某是因为学校的无人机兴趣小组比赛留在学校的,而且,学校还给他配了指导教师薛某。这说明,仇某暑假留校并不是个人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他是以一名在校学生的身份留在学校里。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有责任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况且,薛某是学校的在校教师,以仇某比赛指导老师的身份要求仇某帮助他的同时搬家,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是一个公权行为,他的公权力从何而来?当然是从学校而来。
涉事者何某虽然离职,但是直接导致仇某去搬家中暑身亡的老师薛某并没有离职,薛某不仅是学校的老师,而且也是学校比赛的指导老师。
就这两点来说,该科技职业学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和老师应该从中汲取什么样的教训?过去,中国传统教育文化中有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所以,向来有学生帮老师做事,徒弟为师父服务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老师利用公权力要求学生帮老师做事违反法律和师德的相关内容,只不过碍于师道,有些学生不会对老师说不而已。
记得上大学的时候,我们班的班主任搬家时就要求班上的男生去帮他搬家具,全班的女生(包括我)去帮他搬书。书搬完了,老师连一个谢字都没有对我们说,更不用说倒杯水给我们喝了。
当时还小,没觉得有什么。等到我做了老师以后,每每回想起来,都会替班主任脸红。在我任职高校的这十几年里,我都会把生活和工作分得特别清楚,在工作中,我会尽职尽责,在生活中,我会坚决对学生说不,不管是学生打听我的隐私,还是要到我家里去拜访,更不用说利用手上那点可怜的权力要求学生为自己做事了。
因为我知道,无论是基于现代法律还是师德要求,亦或者人情世故,老师都不应该把学生带进自己的生活,更不应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要求学生为自己服务。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学校和老师们应该以此为鉴,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早已过时,学生只是学生,并不是老师们的子侄;老师只是老师,并不是学生的父母。老师没有任何权力要求学生为自己做事,学生也不必碍于过去的师道传统,不敢对老师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