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一般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预付款,第二部分进度款,第三部分结算款。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
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2、进度款。
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
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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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识政府的采购项目的属性?
1.包含货物(设施设备)和服务(施工安装)的采购项目.该类项目,名称上一般含有“工程”二字,一是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界定。如果该类项目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内容包含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则应定性为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无论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还是建成后对这些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改造,选用招标方式时,均应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如果该类项目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内容未包含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即与工程建设无关,则应为单独的设施设备(含施工安装)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二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或造价清单进行界定(主要适用于单独采购含有施工安装的设施设备项目)。如果清单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清单费用低于施工安装等费用,应当成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时,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之,如果清单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清单费用超过施工安装等费用,则应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无法根据清单确定项目属性,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其属性。
2.不包含货物(设施设备)或仅包含小量施工材料的采购项目。
该类项目,其名称往往也含有“工程”二字,如“设施设备维修工程”“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展厅、舞台等临时架搭建工程”“交通标线施划工程”等,主要涉及“工程”与“服务”的辨识,可根据项目实施后是否构成固定资产进行界定。如果该类项目经施工后构成固定资产,或者属于一次性的对原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改造,则属于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时,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该类项目经施工后不构成固定资产,或虽与固定资产有关,但非一次性的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改造,而是经常性的维修维护,则应属于服务项目,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规定,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无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也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社会投资,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均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理范畴,不应纳入政府采购。如果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则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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