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肃最新单独二胎政策实施
2017年3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将该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2017年3月27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就“单独两孩政策”落地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
注意:根据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
1、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
2、甘肃单独二胎申请审批手续
夫妇双方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后,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和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核发《生育保健服务证》。
3、对“单独两孩政策”在甘肃实施前已经“抢生”和提前怀孕的夫妻如何处理?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公布施行(2017年3月26日)前违法超生的,严格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变;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督促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
《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系少数民族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条例》规定,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独生子女二胎新政策,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
2017年甘肃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1、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2)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3)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注意: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2)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2、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 (居)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3、县(市、区)、市(州)审批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要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生育保健服务证》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免费发放给申请再生育的夫妇。
(2)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州)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后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