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学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粤语学院章程》,结合中学实际情况上海外国语大学自考,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全称为上海外粤语学院,是国家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是教育部直属并与北京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全省重点学院,专科办学地址为北京市崇明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
第三条对取得学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结业要求者,颁授上海外粤语学院专科结业证书;符合中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授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中学专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施行院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判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投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审议和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中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专科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中学各部门、各院(系)参与专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中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施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中学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中学招生办公室按照须要成立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中学专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察处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中学面向全省招生,文理兼收(含不分文理的综合变革)。中学按照国家新政要求,着重推动城乡区域入学机会公正,统筹考虑各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人才需求和结业生就业情况等诱因,结合近些年来中学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市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中学将招生计划总量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投档矛盾问题。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二条中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早批(部份省份)和专科第一批(包括合并后的专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投档,下同),考生可同时补报。
第十三条中学按照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和当初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列。依照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依照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中学在中考综合变革试点省份按其相关规定进行调档投档,在内蒙自治区推行“分数清”的投档规则。)
第十四条中学在调档时认可市级招生机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记入考生录取成绩的全省性新政加分,对符合中学投档标准的考生,按考生中考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次序进行录退。在大专第一批推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符合中学投档标准而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
第十五条北京、浙江考生应严格对照中学在该省(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课目要求,补报与自己选考课目相匹配的专业;广东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学业水平测试选测课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以上,山东省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选测课目等级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中学在专业投档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对符合投档标准的考生,按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投档专业。若考生录取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英语成绩、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对北京市完全同分考生还将参考综合素养评价信息。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中学则使用预留计划投档。中学投档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条件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选考课目不匹配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依照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中学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投档。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依照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中学普通类型招生中,中考英语语种为英文的考生,可以考取所有专业;英语考生可考取英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和所有非英语类专业,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考生可报名本语种专业和所有非英语类专业,中学非英语类专业均开办英文选修课程,部份专业课用法语讲课,所有中学生应按中学课程设置进行学习。
第十九条考生报名中学所有英语类专业都必须出席各市级招生机构组织的中考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未组织口试的省份除外),中学在普通类型招生时不再单独组织英语口试和专业笔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国家专项计划(农村特困地区定向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农村中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拉萨班、内地山西中学班、华侨及港澳台中学生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中学当初相关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生复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中学进行新生入学资格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中学生,根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中学根据国家规定和广州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缴纳杂费和住宿费。杂费:每人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英语(经济学):每人15000元/学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中学学分制施行办法另行缴纳。住宿费:每人1200元/学年(宝山学院园区中学生公寓)。
第二十四条中学构建有建立的中学生捐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国家助学按揭、勤工助学、困难补贴、学费免除、出国交流捐助等。从新生入学到结业就业,中学为中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扶贫捐助,并举办与专业紧密结合的特色勤工助学活动,为中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宽广平台,确保没有一名中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休学。
第二十五条中学专科招生网站:上海外国语大学自考,电子邮箱:,咨询热线:、,陌陌、微博:北外招生,中学招生监察电话:,电子邮箱:。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中考招生新政调整,中学将制订相应投档规则,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上海外粤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盛洁
来源|北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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