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哪些是增值税扣税账簿?增值税扣税账簿具体包括什么?
答:增值税扣税账簿,是指纳税人购入货物、加工维修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则不动产时取得或出具的记载所支付或则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进项税额中抵扣销项税额的账簿。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收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竞购收据;
4.农产品销售收据;
5.接受境外单位或则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则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收税款的完税账簿;
6.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
7.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支付的公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收据(不含财政票据)。
问2:增值税扣税账簿进行税金抵扣,最晚应在哪些期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专用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应在出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推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出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腼腆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账簿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对帐比对,内审比对通过后才会抵扣。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专用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则申请内审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账簿,不得估算销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账簿外的增值税扣税账簿,如农产品竞购收据、农产品销售收据、解收税款的完税账簿、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收据(不含财政票据),目前尚无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
问3:增值税专用收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实现税金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收据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形式实现税金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收据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收据使用推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收据系统升级版出具的增值税收据(包括增值税专用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收据金税开票软件登陆本省增值税收据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则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收据信息。
对2016年5月1日新划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2017年4月30近日不需进行增值税收据认证,登陆本省增值税收据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则出口退税的增值税收据信息,未查询到对应收据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中旬前完成,认证后难以修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隔日至明年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问4:增值税专用收据认证时限是180日还是360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晰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之后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应自出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陆增值税收据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之后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出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账簿抵扣清单》,申请内审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近日出具的增值税扣税账簿,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账簿抵扣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09〕617号)执行。
问5:收据认证周期怎么规定?
答:1.勾选认证的认证周期是本月完成申报之日或本月征期次日起至次月完成申报日或次月征期截至日环球网课,最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2个问题,为此,勾选平台支持跨自然月勾选认证。
2.扫描认证的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收据认证月份为当月,因而不同自然月扫描的收据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问6:勾选认证企业的收据认证时限怎么规定?
答:1.按月申报纳税人:本月1近日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内出具的收据,如:2017年12月份,可选的收据范围为2017年12月1近日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收据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2017年12月的申报。
2.季度申报是指按月认证、按季申报,本季度1近日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内出具的收据。如2017年第四季度为2017年10月1近日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收据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8年1月征期前完成第四季度的申报。
提醒,采用扫描认证形式的企业,当月/季度申报抵扣的认证时限还是当月/季度最后三天,抵扣账簿的认证时限(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还是抵扣账簿出具日至扫描认证日。
问7:纳税人取得普通收据扣税账簿进行抵扣税金时,应注意什么方面?
答:目前有效的普通收据扣税账簿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竞购收据、农产品销售收据、通行费收据(不含财政票据)。
(一)农产品竞购收据
农产品竞购收据是由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竞购业务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竞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出具用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农产品竞购收据。农产品竞购收据由竞购企业自行出具,可根据买价依13%的抵扣率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农产品竞购收据及纳税人出具的普通收据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出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
(二)农产品销售收据
农产品销售收据包含以下几类:
通常纳税人出具的农产品销售收据,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通常纳税人出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收据;
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农产品销售收据,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根据3%征产率按简易办法估算收取增值税而自行出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收据;
依法不须要代办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碰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收据或通用机打收据。
须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新政后出具的普通收据不得作为估算抵扣销项税额的账簿。
(三)通行费收据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则依规筹建并缴纳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支付的公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收据(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标明的收费金额根据下述公式估算可抵扣的销项税额:
高速道路通行费可抵扣销项税额=高速道路通行费收据上标明的金额÷(1+3%)×3%
一级道路、二级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销项税额=一级道路、二级道路、桥、闸通行费收据上标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估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录二的第8栏“其他”栏补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账簿”内申报抵扣。
怎么分辨高速道路通行费收据还是一级道路、二级道路、桥、闸通行费收据,看收据中如出现“一级道路、二级道路、桥、闸”的字眼,就属于一级道路、二级道路、桥、闸通行费收据,其他的从慎重性角度都根据高速道路通行费收据处理。
问8: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后应怎样实现税金抵扣?
答:按照《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新政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销项税额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抵扣。因而,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销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由增值税收据系统升级版出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出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出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近日出具)内补办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销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问9: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遗失应后怎样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遗失机动车销售收据处理问题的批复》(地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遗失机动车销售收据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列车销售收据的方式解决。
具体程序为:(1)遗失机动车销售收据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收据收据联打印件(加盖销售单位收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收据收据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收据。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收据代办相关手续。
问10: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扣缴缴纳义务,取得的解收税款的完税账簿,是否可以拿来进行税金抵扣?
答:按照《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施行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则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卖方为增值税缴纳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施行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述销项税额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
(四)从境外单位或则个人购入服务、无形资产或则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则缴纳义务人取得的解收税款的完税账簿上标明的增值税额。
但需注意的是,按照《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施行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账簿抵扣销项税额的,应该具备书面协议、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帐单或则收据。资料不全的,其销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问11:增值税抵扣账簿经认证后,出现什么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账簿?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地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账簿,税务机关返还原件,购卖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收据: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收据所列密文或则明文不能分辨,难以形成认证结果。
2、纳税人辨识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收据所列订购方纳税人辨识号有误。
3、专用收据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收据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则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细则容许抵扣的情形。
问12:补习期通常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应怎样进行抵扣?
答:依据《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纳税补习期管理办法》(地税发〔2010〕40号)规定,补习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收据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在交叉内审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销项税额。
问13:什么项目虽然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单也不得进行税金抵扣?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及《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施行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述项目的销项税额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式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则个人消费的购入货物、加工维修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损的购入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维修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损的购入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损的购入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入的乘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14:纳税人丢失了取得的已出具增值税专用收据,该怎么处理?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收据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应根据以下形式处理:
通常纳税人遗失已出具专用收据的收据联和抵扣联,假如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卖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收据记帐联打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收据已做账证明单》,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账簿;假如遗失前未认证的,购卖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收据记帐联打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收据记帐联打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账簿。专用收据记帐联打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通常纳税人遗失已出具专用收据的抵扣联,假如遗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收据收据联打印件存留备查;假如遗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收据收据联认证,专用收据收据联打印件存留备查。
通常纳税人遗失已出具专用收据的收据联,可将专用收据抵扣联作为记帐账簿,专用收据抵扣联打印件存留备查。
问15:增值税专用收据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答:需视情况而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账簿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因为客观诱因引起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账簿,容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销项税额。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因为其他诱因引起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的,仍应根据增值税扣税账簿抵扣时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处增值税扣税账簿,包括增值税专用收据(含物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问16:上述问题中容许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抵扣,其中的客观缘由具体包括什么情况?
答: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因为以下客观诱因引起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账簿,容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销项税额:
1.因自然水灾、社会突发风波等不可抗力诱因引起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
2.增值税扣税账簿失窃、抢,或则因寄送遗失、误递引起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申领业务或则检测中,扣留增值税扣税账簿,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则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造成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无法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账簿,或则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申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造成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
5.因为企业办税人员死伤、突发重症肝病或则私自辞职,无法申领交接手续,致使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17:纳税人申请补办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补办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账簿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账簿逾期情况说明,客观缘由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账簿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账簿打印件(打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账簿备注栏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私章,增值税专用收据打印件必须剪裁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问18: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增值税扣税账簿,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通过,但未按期申报,是否一律不得再抵扣?
答:需视情况而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防伪金税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销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账簿抵扣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金税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销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销项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施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对帐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对帐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销项税额不予抵扣。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勾选的增值税专用收据。
但通常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因为客观诱因引起增值税扣税账簿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准许继续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问19: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收据为失控收据的,应怎么处理?
答:“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收据,暂不得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账簿,税务机关扣押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取缔。
经税务机关检测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引起的,容许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账簿;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引起的,不得作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账簿。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查证后,区市级税务机关开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查证后,区市级税务机关开具书面证明。
问20: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扣税账簿,应怎样申报抵扣?
答: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销项税额应根据相关规定分2年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列为60%,第二年抵扣比列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订购、接受捐款、接受投资参股以及抵债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入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则用于改造、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降低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销项税额根据相有关规定分2年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问21:增值税专用收据出具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出或折扣折让的情况时,应怎样处理?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收据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地税函〔2006〕1279号)规定,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出具专用收据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收据作废条件,或则因销货部份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须要出具红字专用收据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购卖方取得专用收据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卖方可在金税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收据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收据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出具的红字专用收据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帐账簿。
购卖方取得专用收据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收据联或抵扣联未能退回的,购卖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收据信息。
销售方出具专用收据仍未交付购卖方,以及购卖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收据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金税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收据信息。
(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准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收据,在新系统中以进项正数出具。红字专用收据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收据,须要出具红字专用收据的,根据通常纳税人出具红字专用收据的方式处理。
问22: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踪)企业的专用收据时,应怎样处理?
答:走逃(失踪)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代办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即使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帐、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断该企业为走逃(失踪)企业。
走逃(失踪)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账簿(以下简称“异常账簿”)范围。
1.工贸企业购入、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环球网课,最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2个问题,或生产煤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入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或即使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逃税务机关初审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取得异常账簿,仍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容许抵扣或代办退税;早已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销项税额转出。
早已代办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异常账簿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初审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代办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大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份的担保。经查证,符合现行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代办出口退税。
异常账簿由出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编辑设计: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