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北京考生: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8年1月31日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目前仍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合格标准。我市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考审核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全部课目在有效期内通过考试的考生(附件4),按以下安排和要求递交考后复核材料。
一、提交材料复核形式
为便捷考生和提高服务,本次递交考后复核材料采取网上递交的形式,无须到现场递交。考生可通过上海市考试院网站()首页“系统入口”进入“网上业务代办系统”(),具体递交程序和方式见《网上业务代办系统递交考后复核材料的操作手册》(附件6)。
二、网上递交考后复核材料时间
2018年2月23日10:00至2月28日17:00
三、报考条件
报名条件依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执行。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草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课目。
药学类考试课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草药学类考试课目包括:草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课目。
(二)考取全部课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免试部份课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免2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草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草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课目药师职称考试+药师职称考试指南,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草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
1.草药学徒、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大专结业药师职称考试+药师职称考试指南,连续从事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规定,专业工作期限截至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台湾、澳门市民出席大陆统一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大陆事务办公室《关于向日本市民开放部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台湾、澳门、台湾市民,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考出席考试。
(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精神,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划分,共包括专科、专科和大专三部份专业参考目录(附件7)。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华图执业药师考试。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专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课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专科专业参考目录来划分。
(六)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指在涉药单位从事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人员的工作。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须上传的材料
1.《2017年度执业师资格考试报考表》一份(附件5);
2.《考生报名承诺书》一份(附件2);
3.《工作简历表》一份(附件3);
4.考生有效期内的市民身分证或军人证,以及学历(位)证书原件;
5.符合免试部份课目条件的考生还须递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
6.出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台湾、澳门市民,还须递交本人身分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期限的证明;
7.出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香港市民,还须递交《台湾市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期限的证明。
报考表、工作简历表均须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签字、盖章后上传递交。考生报名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字上传递交。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并回退。
五、注意事项
(一)相关考生一定要非常注意递交考后复核材料的最后时限。按国家规定,对逾期未递交考后复核材料的考生,视为手动舍弃;逾期未递交考后复核材料和考后复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二)完成递交考后复核材料的考生,在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9日内请保证手机畅通,接收复核结果;也可依据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登入系统查询复核结果。考后复核通过的考生,请留心广州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的证书领取通知,可在网上《网上业务代办系统》申请上海市邮局势的证书快件到付服务或按量到现场领取证书。
(三)上海市考试院将根据深人考发〔2017〕18号文的相关要求,对预合格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核发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