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海市教委公布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实施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无住宿条件的民办中小学限定在本区内招生。严禁对报名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不得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录取依据或参考(2月11日《解放日报》)。
长期以来,民办学校的招生似乎是一个政策“特区”,它们可以和公办学校采取不同的政策,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升小”和“小升初”,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是民办学校可以提前招生;二是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能力测试(竞赛),并声称测试(竞赛)成绩与“名校”招生(推荐)有关联,或者把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作为录取依据或参考,甚至公然进行“文化考查”,最奇葩的还考核家长的学历。
民办学校上述招生行为不仅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也扰乱了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直接影响素质教育的推进和教育改革措施的落实。小学和初中招生,属于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去年底,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对学生平等入学权利作出要求,提到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不得提前招生、提前录取;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有人认为,民办学校具有招生的自主权,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赋予民办学校绝对的自主招生权,该法第4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义务教育法第62条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那么民办学校招生,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免试入学的原则,民办学校岂能不遵守执行?而且,民办学校既然接受政府委托参与义务教育,理所当然就应该执行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岂能只有权利而拒绝责任?
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义务教育法的关系,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基于法律的层级关系和上述规定,义务教育法的免试入学原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即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就近入学原则,不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和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
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考试等手段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规定在许多地方得不到落实,原因在于既得利益者的势力强大,也与主管部门态度暧昧不无关系。令人欣慰的是,在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之后,这种乱象已经面临整治。当前需要落实的是三条:一是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步同时招生;二是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一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查;三是,对于民办学校跨区招生强化管理,并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我们希望这个专项整治能够遍及全国,让民办学校招生的乱象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