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国标)1133招生工作章程

高考资讯2023-03-26 22:07:13佚名

上海卫生职业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大学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概况

(一)大学名称:上海卫生职业大学

(二)大学代码:14395(国标)1133(上海)

(三)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四)办学层次:高职(本科),学制两年

(五)办学地点:

上海卫生职业大学第三院区(昌平区窦店镇大窦路12号)

上海卫生职业大学第二院区(昌平区玉带河东街24号)

上海卫生职业大学第四院区(昌平区九棵树西路128号)

(六)大学简介:

上海卫生职业大学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筹建、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大学,隶属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学以培养学院本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开办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诊治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复健技术10个专业。上海卫生职业大学与上海市医药卫生行业完善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上海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上海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大学教授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大学组建由主任、主管教授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的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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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上海卫生职业大学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施行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大学招生工作。

第五条上海卫生职业大学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乐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投档原则

第六条大学只招收出席当初高会普高的考生。

第七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高等中学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投档过程中坚持公正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投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评的原则。

第八条思想品德考评和身体健康检测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及相应投档条件。

第九条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次序录取,录取时次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投档。

第十条分数相同则优先投档志愿在后者,志愿相同则优先投档高分者,同等条件下按照英语、数学、英语次序成绩优先者投档考生;同等条件下北京护士学校招生,可优先考虑优秀中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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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录取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投档。

第十二条建议非德语语种的考生不要考取我院,凡非德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文。

第十三条大学在执行《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复检项目维护肝炎表面抗体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北京护士学校招生,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双眼的斜视矫治视力不高于4.8,无色弱、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高于3米;

(三)触觉迟缓、口吃者不宜报名;

(四)转氨酶能异常者不宜报名;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抗生素过敏者不宜报名;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男生。鉴于行业的特殊须要,净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名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四肢或肢体残障考生报名我院,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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