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开始着手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内部引入市场机制改革(1978―1984 年)。这一时期在理论上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第一次使市场调节在经济体制中取得了一席之地。1982 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不仅肯定了市场调节作为计划调节的补充是必需的和有益的,而且把计划调节区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出对许多产品和企业适宜实行指导性计划。
经济体制改革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内部引入市场机制改革(1978―1984 年)。这一时期在理论上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第一次使市场调节在经济体制中取得了一席之地。1982 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不仅肯定了市场调节作为计划调节的补充是必需的和有益的,而且把计划调节区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出对许多产品和企业适宜实行指导性计划。这个提法突破了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传统观念,但在理论上没有完全树立起商品经济的应有地位。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以求引入市场机制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在实践方面,这一时期主要是在农村推行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改革以及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扩大自主权的改革。
第二阶段: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4―1992 年)。这一时期在理论上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说法。
1984 年10 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正式提出了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想。1987 年党的十三大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对市场机制问题进行了新的概括和说明。报告指出:“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同时提出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模式。但是这一理论把发展市场体系仅仅理解为发展商品经济,因此对于市场机制的理解还比较简单。在实践方面,这一时期实施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体制改革,改革的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到生产关系的所有方面和部分上层建筑。一是通过所有制方面的改革,调整了所有制结构。在总的结构上,从过去的单一公有制经济结构逐渐改变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二是通过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变,为实行市场运行机制准备了体制基础。计划体制、投资体制、财政体制、流通体制、价格体制、分配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都进行了以引进市场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第三阶段: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3 年)。这一时期,在理论上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说法。1992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明确了“计划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等思想。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至此,人们对的认识就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中彻底摆脱出来,市场经济开始与基本制度相结合,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基本目标。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实践方面,一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微观基础的转型。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全面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二是以配套改革为内容的宏观制度的创新。对财政、税收、外汇、金融、投资、外贸以及流通体制等综合配套体系进行改革,取得良好效果。三是以市场流通和社会保障为主的宏观体制改革。通过市场流通领域改革,健全了市场规则、整顿市场秩序;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探索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阶段:完善市场经济阶段(2003 年至今)。这一时期,在理论上进一步肯定了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全面部署。此后围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问题形成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出了“五个统筹”、“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新的提法,大大促进了改革实践的进行。在实践上,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