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要求信访以书面回复可以吗?

高考资讯2021-07-18 22:44:26admin2

信访部门对以来访、来电、来信、网投等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登记以后,信访机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有权处理单位对收到信访部门转交或自行登记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视情况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责任单位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办结后的信访事项有办结报告,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等,而且还要求信访人在处理意见上签名,并表达对处理意见的满意程度,即满意、不满意、基本满意的意见。

信访件可以直接回复答复意见书吗?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建议:邮寄送达,或是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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