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15〕87号”文件要求,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本市参加中招报名:
1.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同时考生本人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考生父母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县报名。
2.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3.
考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考生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满2年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15年本市中招报名资格),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2017年起按本条款报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须满3年。
4.考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考生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名。
5.考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6.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7.考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华侨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8.考生持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符合下列过渡期内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考生可在本市参加中招报名:
1.考生属大屯、梅山、鲁矿后方基地(以下简称“后方基地”)职工子女,且为后方基地应届初三学生或后方基地初中毕业的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相应的后方基地报考。
2.考生属经市教委锁定名单的部分冶金单位职工子女,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的,可在指定区县报考。
3.考生属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锁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本条政策2017年起停止执行。
(四)考生持有效签证的外国护照并合法居留的,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考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参照考试成绩,由报名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五)非本市户籍部分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考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