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获准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所在学校学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所在区县学生统一考试成绩平均分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日常体育考核成绩按所在学校学生该项目的日常考核平均分和所在区县该项目统一考试平均分计算。 (三)对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认定 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须对因残、因病申请免考的考生提出的申请事由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区县领导小组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