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照顾项目、分值及审核部门
(一)对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照顾。
1.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2分。2.因公牺牲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
3.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
4.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6分。
5.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3分。
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核,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荣立一等功或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现役军人子女加分照顾项目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军人子女须由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审核)。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加分照顾。
1.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2分。
2.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9分。3.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6分。
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三)对少数民族的加分照顾。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照顾6分。
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民宗部门负责审核。
(四)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照顾。
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照顾6分。
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审核。
(五)对归侨(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的加分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华侨)子女、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的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照顾6分。
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
符合以上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学校领取《昆明市普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到相应的审核部门办理加分照顾审核手续,录取时按相应的加分分值计入升学成绩。若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可选择分值的一项实行加分照顾,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