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烈士子女考生
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现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残疾军人;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
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录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