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2021-06-02 06:19:54admin2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及审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名称统一格式为:xx(行政区划)xx(字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合伙人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四)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业证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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