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险准则体现出的重大变化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2021-06-05 04:54:15admin2

(一)审计证据获取方法的全面性
  旧准则中所列举的七大方法: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侧重于实质性测试的审计方法,忽视了控制测试中所用的方法,更没有涵盖了解被审计单位阶段以及审计完成阶段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新准则《第131号——审计证据》第三章第24条列举了八大方法: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较之以前的七大方法不仅内涵更加丰富,能够涵盖整个审计活动期间,而且描述更加准确。
  (二)对电子审计证据的特别说明
  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的特殊性,无疑会加大审计取证的难度,新准则对此专门作了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特点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的影响。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适当性通常取决于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质性测试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可能性。
  (三)强调错报风险与审计证据关系
  关于审计证据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第1211号准则中多处体现出来。准则第131号第9条指出,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明确指出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错报风险之间的正向关系。

  新准则下审计报告规范更加系统、完整: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除此之外,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增加了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二)取消了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
  新准则中取消了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具体要求是:无论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还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相比之下,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范围,而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显然,取消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意味着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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