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云端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落户地公安分局政务中心自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
3、选择领取方式。申请人收到审核通过的通知后,自愿选择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
(1)邮政快递寄送。公安机关按申请人提交的收件地址寄送《准予迁移证明》或《入户通知书》。
(2)现场领取。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现场领取《准予迁移证明》或《入户通知书》。
4、出具准迁证明。申请人选择领取方式后,公安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5、打印户口簿。
(1)市外迁入的,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本人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打印户口簿;
(2)市内迁移的,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入户通知书》、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打印户口簿。
凡通过申办资格审查的,其是否符合落户条件以窗口民警最终审核结果为准。以上事项,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当场办结。凡发现申请材料虚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