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内容是什么?

经济师2021-07-21 02:05:43admin2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的哪些不良行为视为情节轻重将受到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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