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第五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第六条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第七条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第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