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适用于内蒙古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一、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一)农、林、牧、渔业:32896元;(90.1元/天,下同)(二)采矿业:69061元;(189元)(三)制造业:48816元;(133.7元)(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70671元;(193.6元)(五)建筑业:41628元;(114元)(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62654元;(171.6元)(七)信息传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332元(168元)(八)批发和零售业:43397元;(118.9元)(九)住宿和餐饮业;34277元;(93.9元)(十)金融业:77629元;(212.68元)(十一)房地产业:40790元;(111.75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5672元;(125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61680元;(168.98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393元;(110.6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0251元(110元)(十六)教育业:64026元;(175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59351元;(162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5140元;(151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57429元;(157元)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110元)计算。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100元)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0元(20年:567000元)”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70周岁;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38元;(6个月:27228元)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0885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972元。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全区几个盟市居民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医疗费医疗费=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一、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二、无固定收入的:1、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护理费=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天数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0251元(110元/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交通费交通费=受害人+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六)住宿费和伙食费住宿费=实际发生合理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伙食费=实际发生合理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七)营养费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100元。(八)伤残赔偿金一、受害人在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伤残赔偿指数;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20年=567000元×伤残赔偿指数二、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三、受害人在75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5年×伤残指数;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即就高不就低原则)。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使用年限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十)丧葬费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38元×6个月〓27228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范围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抚养义务的人:A,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B,虽已成年,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年限的起算和确定A,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B,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或75周岁以上的,分别计算。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抚养的被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一、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二、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三、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四、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二)死亡赔偿金一、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0元×20年=567000元二、受害人人在60-74周岁之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三、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0元×5年=141750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十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等级×每级补偿标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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