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确保开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现就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时间和范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应当统一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不允许违反规定在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外场地(所)交易(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经负责场所整合的有关部门确认可以使用的场所除外),应当进入而没有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自治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自治区政管办对项目负责单位进行督查、通报。二、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管理要求(一)场所要求。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3号)要求,对评标场所应设立独立封闭的评标室(设立评标专家评标区和采购人代表评标区),评标室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和配备相应设备等,具备评标全过程现场传递监控图像及语音通话条件,对评标全过程录像录音。(二)现场管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2.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财政厅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上述条款规定相抵触的,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为准。3.对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拷贝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录音录像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料随其他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收费管理。对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保持公共资源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和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评审专家抽取问题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17〕21号)的规定,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保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能够依法独立开展评审,依法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监督管理财政厅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及开标评标纪律要求等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厅反映。财政厅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