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43033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 通过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材料
注: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整齐并提供电子文档。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二)市卫生计生委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