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的一个案例分析

一级建造师2021-06-06 02:54:03网络

答:(1)这类质量事故属于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因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 (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该事故应该由施工单位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发现)2小时内速报省级和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分析事故,制定处理方案。 (3)常用事故处理方法有修复、返工。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三不放过”原则。

监理案例【背景】某房产公司开发一框架结构高层写字楼工程项目,在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投标书中提出了桩基础工程、防水工程等分包计划。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考虑到过多分包可能会影响工期,只同意桩基础工程分包,而施工单位坚持都应分包。在施工中房产公司根据预售客户的要求,对某楼层的使用功能进行调整(工程变更)。在主体结构完工施工完成时,由于房产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按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施工单位由于未得到房产公司的付款,故也没有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问题】1.该房产公司应先选定监理单位还先选定施工单位?为什么?2.房产公司不同意桩基础工程以外其他分包的做法有道理吗?为什么?3.施工单位由于未得到房产公司的付款,从而也没有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分包单位付款。妥当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房产公司应先选择监理单位,因为:①先选定监理单位,可协助业主进行招标,利于优选最佳施工单位。②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文本和有关规定引申出应先选定监理单位。2.无理。投标书是要约,房产公司合法地向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房产公司应根据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2)总监代表批准了监理实施细则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5)4. 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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