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3)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
①索赔工作程序: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