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监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工程监理人员是在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以及相关 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辅助人员的统称,包括监理企业的总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1)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 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 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 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 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 案和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 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 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 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 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其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 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 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 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 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 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 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 监理工程师及其岗位职责
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 注册的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 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 请和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 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 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 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 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 和原始凭证。
4) 监理员及其岗位职责
监理员是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 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 备及其使用和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 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 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 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 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是必须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允许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开展监理工 作。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 入控制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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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为了促使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统 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 监理工程师资格,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便于同国际接轨、 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我国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制度。报考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要求,还要有一定年限 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该考试每年组织一次,考生必须在连续 两个年度通过所有考试科目。考试主要考查工程建设监理基本 理论,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相关知识,合同管理,涉及 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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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理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不同分为三种形式, 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通过考试的人员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监理工 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随时受理审批, 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 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 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需要办理延续注 册,有效期也为3年。凡是注册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执 业单位、注册专业等内容,都需要进行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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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后的监理工程师,仍应该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 面,通过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 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 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及新工艺,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 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在每一个 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 和选修课各占一半。继续教育可以选择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 两种方式进行。
3.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业务是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监理企业 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受托人的权利和 义务。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 的约定。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可将监理工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承 担监理责任和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要与质量安全事故责 任主体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由此可见,若监理工程师“不作为”,则应承担监理责 任;若监理工程师“违规做”,并且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