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造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页链接
2. 造价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网页链接
3. 监理师: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页链接
4. 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 网页链接
2级建造师注册程序以及所需要的资料、证件?
下面是湖北的,其他省程序差不多!
湖北省建造师注册申报指南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
一、办理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
4、《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
二、申报对象及范围
凡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中央驻鄂)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三、申报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中央驻鄂和省管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均由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受理和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军队系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注册。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申请人网上申报:
(1)、一级建造师由申请人登陆湖北工程建设网(网址:gcjs.hbsjst.gov.cn)“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根据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由所在企业凭企业身份锁登陆上述网站,对本企业有关人员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上报,上报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由申请人登陆湖北工程建设网(网址:gcjs.hbsjst.gov.cn)“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根据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由所在企业凭企业身份锁登陆上述网站,对本企业有关人员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上报,上报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2、市、州及相关部门网上审查:由各市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凭企业资质审核锁登陆上述网站,对企业和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网上审查并上传。网上审查结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审核意见表和汇总表。
建造师注册系统网上申报步骤:见湖北省建造师注册操作指南。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上交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2、个人申请材料中的编号应与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的顺序编号一一对应,且应按顺序打捆。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材料组成及要求
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律用《档案袋》装封,《档案袋》正面采用《湖北省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页样(见鄂建文[2007]272号附件2)粘牢标示。装袋材料份数分别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鄂建[2007]80号)第六条的规定提供,即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1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一式2份。须提供材料如下:
(1)、粘贴有一寸免冠照片的《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网上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单册);
(2)、企业一级或二级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3)、申请材料合订册,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见(鄂建[2007]80号)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及审查工作表样A1-3或B1-3];
2)、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网上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3)、 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核原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6)、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7)、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决文书);
8)、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二) 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见(鄂建[2007]80号)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及审查工作表样A2-3或B2-3];
2、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3、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执业印章;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见(鄂建[2007]80号)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及审查工作表样A3-2或B3-2];
2、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3、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执业印章;
5、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供:
(1)、原聘用单位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核意见表(见鄂建文[2008]252号附件)
(2)、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相关证明)
(3)、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现聘用单位应聘合同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6、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核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
(四)增项注册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审核意见表[见(鄂建[2007]80号)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及审查工作表样A4-3或B4-3];
2、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3、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4、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增项专业合格后交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见网上通知)。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报材料份数按(鄂建[2007]80号)第六条的规定提供,即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2份和附件材料1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3份和附件材料一式2份。
(五)注销注册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48号)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六) 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审核意见表[见(鄂建[2007]80号)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及审查工作表样A6-3或B6-3];
2、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3、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决文书。
6、逾期申请重新注册的,还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份数和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七)遗失补办及更换
1、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2)、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2、申请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须有条形码);
(2)、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五、申报结果查询
一级建造师审批结果须登陆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公示公告”栏查询,二级建造师审批结果须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公告”栏查询,有关领取证章的通知须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公告”栏查询。
六、其他事项
1、申请建造师注册的企业,经办人必须持有企业介绍信方可受理。
2、建造师注册采取集中受理方式,每周一、周二为集中受理时间。
3、注册联系电话:
传真:
领取证章联系电话:
网上注册系统操作咨询电话:
4、联系地址: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12楼1207室
5、临时一、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以及证书和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