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的概念是什么? 杨颖报纸的概念是报纸出版管理的基础,无论是审批合法报纸出版还是打击非法报纸出版,都必须首先明确何为报纸。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给出报纸的概念。新闻出版署于1990年12月25日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将报纸的概念界定为:“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对现有以非新闻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页连续性出版物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并进而将报纸区分为“正式报纸”和“非正式报纸”。以上对报纸的定义基本符合行业管理的需要,也得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可。因此,在修订后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除个别文字做了调整外,基本维持了原来对报纸概念的界定,即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考虑到目前我国经过合法批准,持有国内连续性出版物号的报纸中有些并非以新闻性内容为主,但由于多种原因,我们一直按照报纸对其管理,如教辅类报纸等。因此,我们参照原来《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表述,在新规定的附则中列一条规定:“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合本规定。”而对于原《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非正式报纸”,由于其已纳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不再作为报纸进行管理。因此,新规定不再调整这部分内容纳入。此外,由于我国的出版管理实行许可制度,因此,并不是所有符合报纸形态的出版物都是合法出版物,而必须依法取得出版许可,方为合法报纸。因此,新规定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也就是说,凡是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能够的“报纸”,必须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才是合法报纸,否则均为非法报纸,应按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处罚。综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两款规定对与我们出版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它明确了报纸的许可制度、报纸的定义,从而区分了合法报纸与非法报纸。这既是我们审批合法报纸出版的依据,也为我们认定非法报纸、打击报纸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