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卖淫嫖娼人员被禁闭的教育方法,彰显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价值和力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从废除劳动教养到废除拘留教育,是规律法治文明发展潮流。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文| 名义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
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发表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被拘留的教育途径》内部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消息一出,广为关注。虽然《卖淫嫖娼人员被拘留的教育办法》的正式被废止,只是寥寥几句,但其意义不容小觑,也是朝着法治进步的方向再进一步。
上世纪90年代初,针对卖淫嫖娼乱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取消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设立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实施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平心而论,这部“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的行政法规,既有良好的立法初衷,客观上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执行,“期限为6个月至2年”等内容,也带来颇多争议。
而今,以立法清理推动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留教育方法的正式废止,为这场演变画上了句号。
诚然,在国民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转化为立法依据。问题是,违反《立法法》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纠正,只能制定法律”,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替代等事项。在《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上等法律中,也都有类似规定。
根据“新法附属旧法”“上位法合并下位法”等原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明显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纳入废止范围,利于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体现法治体系的严密性。其废止,更传递出严格的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强烈信号。无论是治安矛盾,还是刑事歧视,都有极为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标准,立法目的正是防止权力被滥用,戕害公民人身权利。
而遭到教育教育的决定,没有经过法庭审判,仅由公安机关单独决定,便能对公民作出6个月至2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这样的行政措施虽不具备强制之名,但“强度”和“烈度”却远超20天以内的治安标准,堪比管制,拘役等轻刑。其废止,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全部归于法律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法治文明的司法,是一个“人”字由小到大的过程。劳动教养,寄存遣送,收容教育,这些一度徘徊在法律之外,烙刻着特定历史印记的制度2022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依法治国的时代洪流中,逐步走到了终点。
从2013年12月28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到去年最终废止有关的受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再到这次国务院正式废止卖淫嫖娼人员的安置教育方法,立法反对公众呼声,保障公民不容剥夺的人身自由权,彰显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价值和力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治建的又一重大进步。
实际上,被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2022收容教育制度废止,依法规制迎来高光时刻-这种行为,轻微的有《治安管理歧视法》,严重的则有《刑法》兜底,这些清晰可辨的法律底线,同样体现了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应有态度。
而废止收容教育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社会治理,也是迈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