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现已公示。 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了宣传册内容,供有意报考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的考生和家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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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高校招生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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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教[2019]1号)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选拔、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是由延安大学申办,经教育部(教发函[2004]72号)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名称: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制:4年
学院国际代码:13683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枣河路2号
邮政编码:
高校招生电话:
网址:
第五条证书颁发。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的本科生,由教育部颁发具有教育部电子注册本科毕业证书的院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院颁发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章程、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督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学院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拟订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处理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考生信访、申诉、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 学院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考试语言非英语的考生入学后需修读英语。 请此类学生慎重申请。
第十条 学院预留计划为弹性指标,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学生人数不平衡的情况。 预留计划不超过我院计划本科生总人数的1%。
第十一条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以平行志愿的录取要求为准。 在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中,如果第一志愿生人数符合计划,原则上不接收非第一志愿生; 在第一志愿生不足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生将被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为拟录取考生安排录取专业。 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平行志愿按排名选取,非平行志愿按英语、数学、语文的平均分选取。 当候选人的专业意愿不能满足时,如果专业调整被服从,候选人的表现将被转移到其他空缺的专业; 不服从专业调整的,档案将被撤回。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必须达到CC及以上。 若仍相同,则按江苏省招生办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
第十四条 招生过程中,报考人数与各专业计划严重不平衡的,经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同意后,对个别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学生来源的级别招生部门。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专业课省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控制线,录取依据分数线。专业课从高分到低分。
第十六条 有高考科目和招生改革的省份延安大学创新学院,招生政策按照本省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条件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府发[2005]76号)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8年新生学费标准《通知》(燕大西院[2018]40号)暨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关于公布2019年新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研大西元[2019]43号)抄送陕西省物价监厅,2019级新生学费情况如下:
(一)文学、历史与金融类:会计学、经济学、金融学17000元/学年,护理学、汉语言文学、小学教育18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
(二)理工类外语:护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康复治疗学18000元/学年延安大学创新学院,其他专业17000元/学年;
(三)艺术类:19000元/学年。
(四)住宿费:900元/学年或12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退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05〕148号)。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艰苦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助等奖助制度。 新生报到注册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章程与学生所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所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