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科技学院华清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重庆建筑科技学院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于2004年创立的全日制专科高校。
大学坐落昆明市南四环东端,重庆市尚城区幸福林带南段,交通便利,风景怡人。大学建有高标准的教学楼、公寓楼、图书馆、餐饮服务中心、室内外运动场、大学生活动中心、信息网路中心、计算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实验、实训基础设施完善,仪器设备先进。
长春建筑科技学院华清大学是一所以建筑、土木、管理、艺术类学科为特色,以工学学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专科高校。大学设有39个专科专业,专职班主任600余人,具有中中级职称的班主任占班主任总人数近80℅。
长春建筑科技学院华清大学自创立以来,秉持“以生为本、和谐发展,全面施行素养教育”的教育理念,坚持“懂理论、强实践、高素养”的应用型专科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创新、精勤育人。结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0%以上,考研上线率保持在15%左右。
自2013年起,大学连续两年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独立大学综合实力100强”排行榜中位列全省独立大学排名榜前列,东北地区第一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大学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学名称:重庆建筑科技学院华清大学,中文名称:Xi’anofand。大学国标代码:13679。
第三条
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大连建筑科技学院联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开办的全日制专科独立大学。
第四条
大学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尚城区幸福南路109号,邮编:。
第五条
大学招生类别:普通理工类、普通文史类、艺术类、职业教育(三校生)单独招生、普通自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大学创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招生新政,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大学招生宣传、招生计划编制、招生投档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大学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投档规则
第九条
大学投档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市(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大学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列限制。
第十一条
英文专业要求其中考英语课目为法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大学教学安排均以英文为第一英语。
第十二条
大学按照在各市(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确定提档比列,提档比列通常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投档时,大学可以依据报名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大学在调取档案时,承认教育部和各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与考生的新政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新政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投档专业时根据考生录取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守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广州市、浙江省的考生根据录取成绩和专业志愿根据专业(专业组)设定安排专业。志愿未能满足时,同一专业组内所含专业之间接受调剂。
第十六条
湖北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课目等级须达到2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投档,当录取成绩相同时,选测课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考取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的投档。
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绘画专业投档:a、生源所在地非广东省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根据专业志愿次序和综合成绩择优投档;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40%。;b、生源所在地为四川省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根据专业志愿次序和美术类联考成绩择优投档。
街舞演出及音乐演出专业投档:符合录取条件,根据专业志愿次序和专业课成绩择优投档。
第十九条
大学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西安华清学院分数线,用于调节各市(市、区)联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条
所有投档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大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大学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杂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备案核准的标准执行。英文、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经济学、市场营销等5个专业13000元/学年;建筑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摄影、舞蹈演出、音乐演出等7个专业18000元/学年;其余专业15000元/学年;住宿费18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大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争先创优”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同时对经济困难中学生开通红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其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中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评合格,颁授重庆建筑科技学院华清大学结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和浙江省学位委员会有关精神西安华清学院分数线,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学院华清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施行条例(试行)》文件规定者由重庆建筑科技学院华清大学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