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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全省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工商总局开发建设了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简称“手机版公示系统”)。手机版公示系统与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笔记本版应用(简称“电脑版公示系统”)均为法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公示系统是笔记本版公示系统在联通互联领域的延展和拓展,采用插口直接调用的方法电信总局和31个省(区、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数据实时更新。该系统将于2016年1月1日即将投入运行。为确保手机版公示系统平稳运行,更好发挥其公示企业信息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7月3日下发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插口规范》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安全通讯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通过手机版公示系统插口程序,对各地企业信息的畅通访问,同时保证手机版公示系统通过插口访问的信息与各地笔记本版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一致。
二、要积极举办多种方式的宣传和推广,提升手机版公示系统的受众和社会认知度。告知公众可步入总局官网首页(),扫描主页一侧“移动顾客端”下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苹果手机用户还可以步入“AppStore”搜索“企业信用信息”,看清红盾徽标,进行下载安装。如有意见、建议,可步入下载安装后的手机版公示系统全国信用等级公示系统,点击“返回首页”,抵达“工商总局”,通过“公众互动”栏目递交相关留言。
三、为进一步建立和拓展手机版公示系统的功能,请各地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和需求,于2016年3月1近日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进行反馈。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
《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强化对严重违规失信企业的管理,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规失信企业,是指违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施行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的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3年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递交虚假材料或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则注销登记,被撤消登记的;
(三)组织企划传销的,或则由于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三年内遭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规行为三年内遭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年内遭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则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导致人身伤害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三年内遭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三年内遭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则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则服务的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害的或则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两年内遭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三年内累计遭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纳入、移出工作。
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纳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全国信用等级公示系统,应该做出纳入决定。纳入决定应该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时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企业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形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企业自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应该做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该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对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给以受理的,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查证,并将查证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查证发觉将企业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该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以更正。
第十二条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所根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施行下述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协议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初审;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施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早已兼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该依法代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能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该依法代办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申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则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给以取缔。
第十六条对企业被纳入、移出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以处理。
第十八条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订。
第十九条网路交易违规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拟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