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驾驶员醉驾肇事逃逸,然后继续醉驾超速撞烧毁正常等红灯的宝马车,造成宝马车驾驶员身体大面积严重烧伤,宝马车乘客两人活活被烧死…这是严重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案例,上海黄志华案(疯狂的比亚迪),黄志华已被执行死刑,这玛莎拉蒂驾驶员应该和犯罪分子黄志华一样的案情,也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就看当地法院怎么判!就看玛莎拉蒂驾驶员家里的神通广大了!
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案」宣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
我认为判决结果总体来说是合理的,也算是基本符合我的预期。但是此案的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的一番说辞却让我感到格外的担忧和不悦,我认为无论在从哪个角度我们不应该为谭明明这样的恶人找借口。下面我来具体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首先,判处谭明明死缓对于3名受害者及其家属,特别是对于至今仍在ICU的重伤者来说,可能是最好的结果了。此案中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悖论。谭明明本身并没有什么资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谭明明被判处死刑,即使法院对谭明明名下的所有资产进行没收,也根本无法支付重伤者的医疗费用,死者家属的赔偿金更是无从说起。真正有钱,并且可以提供足够赔偿金的是谭明明的父母,但是如果谭明明被判处死刑,她的父母一定不会为谭明明代付赔偿款,这将直接导致重伤者无法持续支付医疗费用,死者家属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因此,折中的方案只有谭明明躲过一劫,谭明明父母代为进行赔偿,谭明明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书。
其次,审判长的说辞不够令人信服。按照审判长的说法,谭明明因为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与其他主观性恶意犯罪的情况有所不同。我认为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逻辑,属于强词夺理。成年人理应在饮酒前考虑到醉酒的后果,如果饮酒可以成为恶性犯罪的借口,那么以后可能会有许多效仿者喝酒后再进行犯罪。在明知醉酒更容易引起交通事故,而且已经有路人对在谭第一次肇事时对其进行阻拦的情况下,谭仍然一意孤行,制造了第二起交通事故,这种行为,显然说比一般的醉驾恶劣得多。
下面我提供一个与本案极其类似的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2012年,上海“疯狂比亚迪”司机黄志华,醉驾后与一辆桑塔纳追尾。他怕醉驾受处罚,驾车逃逸。途中撞上了路口待转的一辆QQ轿车尾部,QQ轿车又撞上前方待转的一辆悦达起亚轿车。最终导致3人死亡、3人受伤。QQ轿车油箱起火,车内一男一女卡在变形的车厢内无法逃脱,竟被活活烧死。最终,黄志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在我看来,两个案件的唯一差别就在于,黄志华开的是比亚迪,谭明明开的是玛莎拉蒂。
第三,很多人关心的是判决是否可以执行。前段时间的“纸面服刑”事件令不少人对这个判决忧心忡忡。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谭明明至少要被关押十三年,扣掉已经过去的将近一年半时间,谭明明还需要在监狱里至少待上十一年半的时间。而对于像谭明明这样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已经被适当轻判的犯罪分子来说,是否能够保证她的最低服刑时间,她今后的每一次减刑是否能透明公开,这些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律不应该是富人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