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加诺公约
罗加诺公约是在1925年欧洲多国在瑞士罗加诺签订的七项协议。协议在该年10月5日至10月16日签署,并在12月1日于伦敦获得确认。一战中的欧洲协约国与中欧及东欧新兴国家尝试确认战后领土界线,并争取与战败的德国恢复正常关系。
1925年2月9日,德国外长古斯塔夫·施特雷泽曼为求改善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建议与她们确立根据1919年凡尔赛条约而定下的德国西部边界。因此,德国、英国与法国在该年之夏交换照会,开启协议之先声。
条约的主要签署国是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与意大利—前三国保证互不侵犯,而后两国则为此作保;如果前三国任何一者攻击另一国,所有其他签署国有责任保护被攻击国家。
德国与法国和比利时签署仲裁协定;又与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签署仲裁条约,保证将任何纷争转交到仲裁法庭或是由国际联盟主导的常设国际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后来的国际法院) 审理。
法国也分别与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签订条约,并承诺协助两国抵抗德国侵略。如此,新条约重新确认法国与两国分别在1921年2月19日和1924年1月25日签订的条约。
纵然东欧局势仍然紧张,罗加诺公约被认为为1924年至1930年期间西欧各国关系之改善提供基础。公约之成功,可见于德国在1926年获得成为国际联盟第六个常任会员国;以及盟军在1930年6月完全撤出德国西部的莱茵兰。作为维持世界和平、鼓励国际合作的首个正式机构,国联之能接纳德国者,诚然创造维持欧洲和平的契机。
然而,罗加诺协定明显地排除苏联于局外,仅仅令苏联因“西方之议和”而更感被孤立。1922年,苏联借拉帕洛条约与德国修好,然则西欧现下之举,无疑为拉拢德国而已。
1930年,德国极端民族主义再度抬头,“罗加诺精神”宣告幻灭。在1934年,对于“东方罗加诺”之提议,德国反对确认东方边界;波兰则要求西方承认她在1920年从苏联得到的土地利益,故此未能达成任何协议。1936年3月7日,纳粹德国否定罗加诺协定,进驻原本为非军事区的莱茵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