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53名老班主任“民转公”的遗留问题的报告

教师资格2023-06-09 16:25:46佚名

恳求政府落实广东省隆回县53位合格公办班主任“民转公”的

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政府上级领导:

我们是广东省隆回县贫苦山区从事基础教育事业数六年的几十名老公办班主任,七八十年代那时在国家贫穷落后人才短缺的时侯,我们出席了教育工作,默默地无私地不计酬劳地将自己的青春和智慧一辈子奉献给了国家的基础教育事业。我们都是国家颁授班主任资格证的合格班主任,都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周陆军、肖化练、等专科学历8人,马新华、阳干学等中师学历45人。职称都具有中中级以上,学校二级班主任周空军1人,中学中级班主任罗孝玉、钟锡明等7人,中学一级班主任肖国辉、肖化练等45人,还有常年兼任中小中学长等领导职务的邹柏利、黄生弟、周录贵、罗孝玉、周空军、钟锡明等5人,我们的工龄都在15年以上,20年以上工龄的有汪华生、周空军、肖化练等12人,30年以上工龄的有邹柏利、钟锡明、周禄贵3人,年纪60岁以上的15人,年纪最大的邹伯利已有72岁,最小的有55岁。理当在国家富裕的情况下不能忘掉我们这种以前为中国的教育事业立下汗马功劳而毫无索要的老公办班主任。而且,1999年“民转公”之时,隆回县以隆发【1999】18号文件巧立名目“民办班主任过去违背计划生育为由”,强行解雇全县在岗在册363位合格公办班主任,因此造成公办班主任讨薪,又于2003年6月作出隆发【2003】18号文件,而将其中的309公办班主任以“民转公”,而将其中的53位合格公办班主任继续赶下讲台,继续作出错误决定,不肯彻底纠正当时政府的错误。至使我们53位公办班主任的民转公仍遗留出来没有得到落实解决,使得我们精神上遭到多年来的常年巨大严打,身心上遭到严重的折磨,人生遭到残重的摧残,导致我们家庭断裂、妻离子散、子女失学。至今我们过着一种半世流离、无依无靠、衣不蔽体、食不饱肚、百病缠身、无人问津、饥寒交迫的非人般的凄惨生活。我们自始自终坚决一致觉得:我们“民转公”问题没有得到落实解决是新中国创立以来历史上一件极大的错案。中国国家行政大学法学部部长、北京学院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应松年院士;中国人民学院皮纯协院士;中国政法学院行政法院士、博士生导师马怀德;中国政法学院行政法院士、中国行政法学会秘书长刘莘等五位专家就山东省隆回县解雇公办班主任一案,于2001年9月3日进行了研讨,并开具了法律意见:

一、我们山东隆回县的公办班主任符合国家规定“民转公”条件,政府拒绝补办“民转公”手续,政府是一种违规行为。

根据国办下发的【1997】32号文件和广东省湘政办发【1997】51号文件,国家要将在坚苦条件下常年从事教育事业,为党和人民作出不可磨灭贡献的合格公办班主任转为民办班主任。我们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班主任资格证书》和《湖南省民办班主任任用证》,有本科以及中师学历,具有中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优秀公办班主任,我们应该全部转为国家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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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6日,国家科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强化公办班主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文规定:对于不合格的公办班主任坚决妥善地解雇,要认真执行老弱病残公办班主任脱岗制度。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的施行意见》,1996年5月16日,国家科委《关于当前强化“民转公”工作的几点意见》(教人(1996)34号)以及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等,关于公办班主任解雇的条件只能是两类:一类是“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公办班主任”;另一类是“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计划外公办班主任和兼课班主任”。而我们都取得“教师资格证”“任用证”“职称证”等护照,不属于解雇的公办班主任对象。当时在册的公办班主任574人,分配给隆回“民转公”的指标是577人,当时的县政府应支持教育部门将我们转为民办班主任,却解雇我们,恐怕是违规行为,并且将国家拨给隆回的公办班主任转民办的指标挪作其他人转正,毕竟,这还是是一种肮脏的腐败勾当。

二、隆回县以我们公办班主任过去当初违背计划生育为理由而给以解雇,至今拒不落实,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1、理由违规

隆发【1999】18号文件,和【2003】18号文件以公办班主任有超生行为为由强行解雇,实际上创设了一种新的法律标准,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事实上,国家规定的“民转公”条件与计划生育无关联性,从国办发【1997】51号文件到湘政办发【1997】51号文件,对广东省解决公办班主任的问题做出规定,都没有对公办班主任违背计划生育不得“民转公”的规定,而邵人发【1998】83号文件,隆发【1999】18文件和【2003】18号文件中降低了国办发【1997】32号和湘政办发【1997】51号文件规范没有规定的内容。“处理决定”且将“历史账”追溯到十几年曾经,除了与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湘政办发【1997】51号文件相冲突,还进一步扩大了范围。

⑴1990年——1992年持计生委下发准生证生育的公办班主任有周空军等4人,是持证生育。按《湖南省计划生育细则》规定,第一胎是男孩的农村的独女户或上下二代单传的独生子女户属于生育新政第头胎的对象,省政府【1987】20号文件的明文规定:凡符合条件、照顾生育第头胎的生育间隔只是4年以上。不属于超生范围和计划外生育。并且周空军属于外公无女孩只生一独女的单传农村户籍。不应遭到超生解雇的严重行政处分,毕竟隆发【2003】18号文件及隆发【1997】18号文件都做出了解释:严格按《湖南省计划生育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但是隆回县计生局在2004年6月29日《关于讨薪对象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答复》中:1990年——1992年9月12日因侵吞准生证生育的都不给以追究。为何我们不能转为民办班主任呢?这明明又是南县政府自己的文件自己又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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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1992年9月12——1997年持证生育的有罗孝玉,肖化练,肖国辉等12人,县政府觉得我们“隐瞒公办班主任身分侵吞准生证”不符合事实。当时,我们有农村责任田,尽农户的义务,《湖南省计划生育细则》没有把公办班主任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何况当时隆回县在职的和我们同龄的国家工作人员中2胎(头胎男、一男一女)的人大有人在,惟独对我公办班主任头胎生育就这么苟刻处理,岂不是以权代法吗?

⑶1990年之后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细则》生育头胎但作出过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提前生育处罚等几人。按《湖南省计划生育细则》规定提早生育最多征收300到500元提早生育费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法》已作出过处分的不再作出第二次处分,已时隔十多年再对我们进行开除处理。一是没有对超生计划外生育和提早生育分辨清楚,二是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可再罚”的处罚原则,三是违背了《行政处分》的时效规定。

⑷1983年2月——1989年12月31日生育四胎或以上的有18人,邵人发【1998】83号文件:生育2胎以及多胎者,两年内不招工不转干不提拔不晋级,时至10多年,我们不应当再遭到计划生育影响,而《湖南省计划生育细则》实施前的已按当时“五清查两落实”做了处理的也不应遭到到影响。

2、辞退我们的程序违规,主体违规。

开除我们本应是很重要的行政法律行为,当时的隆回县政府根本没有认真调查按照我们生育头胎的情况处理,听取我们当事人的意见和材料汇报,而是对90年之后生育头胎的采取一刀切,我周空军等蒙受奇冤至今不服,所有解雇班主任没有书面决定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没有书面通知,只是各乡镇学区口头通知,连基本的县教育局批准送达都没有,也就是说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私自随便解雇公办班主任。我们至今不承认我们和隆回县教育局脱离了人事关系,我们仍然还是在职在册的蒙受奇冤达数六年之久的未转正的公办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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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隆回县政府应当彻底纠正过去的错误决定,有错必改,有错必究,为自己的违规腐败行为承当相应的责任。

当时的隆回县政府以公办班主任在过去几六年前有违背计划生育行为为由,将53位合格优秀公办班主任错误开除,从而达20多年之久,给我们的合法权益导致了严重侵犯。我们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受到开除,使得我们的精神、身心、生命遭到严重推残和摧残,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如今生活在饥寒交迫之中,挣扎在死亡线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晰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公民的不公正待遇,通过来信来访寻求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救济是宪法赋于的权力。多年来,我们仍然连续的不间断的讨薪,政府还在踢皮球,还没有痛下为自己的错误改正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使得我们的问题仍然还没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是那个嘶声裂肺的痛楚。为党为人们工作了一辈子,献出了宝贵的青春,我们教书数十载,桃李漫天下,现在白发苍苍,老泪纵横无人问,百病缠身快要死,生命危殆无人管。

敬呈:隆回市委主任,县政府

敬呈人:山东省隆回县

周空军肖化练钟锡明段清平罗孝玉吴昌盛吴旭阳袁仁立肖化练黄双凤阳干学马新华周禄贵周社芳范保红肖国辉刘茂松陈端午邹百利钟锡明罗贞贤李传兴孙贤慧刘唐荪袁树敏王本松邓生九廖名端丁家永曾凡荣

张代运黄生弟曾德孝黄从龙隆云南宁利平李漠英汪华生易理贤罗成保彭先奇袁愈庚刘文祥袁中周明蕙戴厚坤曾凡石肖加辉向朴林··等53位公办班主任。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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