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债务并不违法,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正当行使,债务人不能向银监会投诉,即使投诉,也不予受理。但如果以威胁、恐吓、暴力等方式追讨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投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追讨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受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和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包括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行为的,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举报程序直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
扩展资料:案例:法官提醒:讨债勿用非法手段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新春佳节是阖家团圆的日子,然而有的地方有春节前结清债务的传统习俗,部分债权人由于讨债心切而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法官提醒,借贷须留借条、合同、收据等证据,讨债不能用非法手段,另外赌债不受法律保护。2011年至今,越秀区法院共审理了18宗因追讨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共有43人因追债行为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主要特点有:春节前发案较多。上述18宗因追讨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有6宗发生在春节前1个月,占33.33%,这与春节前结清债务的民间传统习俗有关。从案件发生的起因来看,18宗案件中有9宗是因追讨赌债等非法债务引发的银监会投诉电话,非法债务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部分债权人往往会采取“特别”手段追债。另有9宗案件因借款、货款、工资等合法债权无法顺利实现而产生,债主采取跟踪、恐吓、拘禁、殴打等极端追债手段引发的案件,大多存在缺少借条、合同、收据等证据而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法官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一宗案件虽然有证据,也诉诸法律,但因胜诉后无法执行到位,债权人通过非法手段讨债,而导致犯罪。从案件发生的地点来看,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拘禁于酒楼包房、宾馆客房、桑拿中心包厢等场所的案件有12宗,占66.66%。从实施追债行为的直接主体来看,大多是债权人(包括追讨非法债务的“债权人”)雇请所谓“财务公司”或其他专门从事追债活动的社会人士进行追债,其中涉及雇请所谓“财务公司”追讨债务的案件有5宗,其中4宗发生在2013年。越秀法院法官建议:应严厉打击非法追债活动并取缔黑社会性质的“财务公司”,市民借贷时应注意保留借条、合同、收据等书面证据合法追债。法官还表示,有的案件就起因于赌桌上产生的赌债银监会投诉电话,法律对于赌博活动发生的债务纠纷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