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

自考2023-03-04 07:11:46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招生总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佳木斯大学,国家标准代码为10222,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258号,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校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 办学层次定位: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创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集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督导领导小组”和“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综合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和录取工作。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本科招生)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

4.制定并公布本科招生条例;

5.负责招生宣传策划及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相关工作;

7.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工作;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情况、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省、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并向考生公布。 学校还将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设置预留计划的,数量不得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 根据招生实际情况,预留方案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对象为:高考考生(含艺术考生、体育考生、中外合作办学、少数民族预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本科升学、对口教育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督导制度,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文史理工科专业招生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零”(提交档案的申请人按照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在专业招生计划中遴选);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分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跟随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全部合格,根据考生备案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申报的专业志愿(不包括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备案分数高,专业志愿无档次差,有专业志愿考生在调整录取前已安排好专业。

2.专业调整与退出。 在转档的考生中,我校优先考虑有专业意愿的考生。 当考生备案结果不能满足所填专业意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由高分调整至低分至招生计划中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招满为止; 对不服从专业调整的,撤档。

3.享受加分和关爱政策的考生,按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4.同一专业同一备案分数线的多名申请人报读同一专业,当该专业剩余计划数少于报考人数时,以该专业相关高考科目成绩为准录取(文史参考科目顺序: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理工科参考科目顺序:数学、外语、综合理科、语文)。

第十三条 艺术类招生办法如下: (一)自愿按梯度递档的省份:文化类课程通过省控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佳木斯大学分数线,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二)平行志愿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招生办法为: (一)自愿按年级备案的省份:文化课通过省控线后,按专业课年级从高到低录取。 ; (二)平行志愿备案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佳木斯大学分数线,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学校自2012年至2010年实施分类​​招生,目前共有7个类别。

序列号

分类名称

包含专业

1个

教育

教育技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2个

生物科学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3个

工科一级

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

4个

工程二

包括专业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农业电气化

5个

管理

包括工商管理、会计、物流管理

6个

精美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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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绘画

7

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

第十六条 日语、韩语、英语、英语(S)、俄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七条 单科成绩无要求。

第十八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考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第 5 章杂项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费执行标准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除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立校内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和社会奖助学金,各种奖助学金的具体评价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在校期间向原籍地申请无息学分助学贷款或入学后在校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科招生网网址、邮编、联系电话(及传真)0454-/、电子邮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以往对招生工作的要求和政策与本章程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上级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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