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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2023-05-19 09:29:53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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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商会(ofChina,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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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商会简介

中国期货业商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筹建的期货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商会创立于1991年8月28日。十六年来,商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命理方针和《中国期货业商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借助全感受员,着力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2007年1月22日,商会举行了第四次会员会议,黄湘平同志连任为会长。

中国期货业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由全感受员组成的会员会议,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期货业商会推行会长负责制。截止2007年7月1日,商会会员总量共计295家,其中,期货公司106家,基金公司52家,投资咨询公司90家,资产管理公司3家,非常会员44家(其中交易所2家,登记结算公司1家,基金托管机构8家,地方期货业商会33家)。

商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推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使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使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期货业商会第四次会员会议于2007年1月22日举行,通过了更改后的新章程,明晰了商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商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述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循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搜集整理期货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订会员应遵循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举办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顾客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处;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则商会章程的,根据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商会根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述职责:制订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期货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期货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期货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车祸的调查和鉴别;负责拟定办理股份出售系统运行规则,监督期货公司办理股份出售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会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须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促进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测;制订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期货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举办期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促使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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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商会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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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商会会员会费缴获办法

2007年1月22日中国期货业商会第四次会员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期货业商会会员会费缴获办法》。

按照中国期货业商会章程规定,商会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晚会费。具体收取办法如下:

第一条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期货业商会的会员单位,依照会员类别须在入会时一次性收取入会费。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入会费为每家10亿元;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入会费为每家1亿元。

第二条峰会费。

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交峰会费:

(一)期货公司会员峰会费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一收取。应缴峰会费不足2亿元的,按2亿元收取;超过60亿元的,按60亿元收取。

(二)期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峰会费按上年底其所管理的基金单位总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万分之零点三折算收取。应缴峰会费不足2亿元的,按2亿元收取;超过60亿元的,按60亿元收取。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会员,注册资本金3000亿元以下的(包括3000亿元),晚会费按每家1亿元收取;注册资本金3000亿元以上的,晚会费按每家2亿元收取。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峰会费每家按10亿元收取。

(五)会员入会当初可免除峰会费。

第三条非常会员本着自愿原则收取。

第四条会费缴交时间:

(一)会员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预交。

(二)会员峰会费于每年6月30近日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经第四次会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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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商会章程

中国期货业商会章程:本章程于2007年1月22日中国期货业商会第四次会员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期货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语全称为THEOFCHINA简写S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筹建的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商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推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使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使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商会接受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商会的旧址设在中国广州。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商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述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循期货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搜集整理期货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订会员应遵循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举办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顾客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处;

(六)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则商会章程的,根据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商会根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述职责:

(一)制订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

(三)负责组织期货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做好期货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国证劵业协会网站,对期货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车祸的调查和鉴别;

(五)负责拟定办理股份出售系统运行规则,监督期货公司办理股份出售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会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须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测;

(二)制订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期货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

(三)组织举办期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中国证劵业协会网站,促使相关资质互认;

(四)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八条

商会会员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业务;

(四)商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在筹建后加入商会。

依法筹建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期货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商会。

第十条商会按照须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施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商会时,应该根据商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商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该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商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商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

第二节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述权力:

(一)补选权、被补选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力;

(三)通过商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四)对商会给与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辩解的权力;

(五)优先出席商会举行的活动和获得商会服务的权力;

(六)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循商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的名声;

(四)积极出席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收取会费;

(七)服从商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商会的检测与协调;

(八)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非常会员

第十六条商会设非常会员。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期货社联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商会,成为商会的非常会员。

第十七条

非常会员享有下述权力:

(一)表决权;

(二)通过商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三)出席商会举行的活动和获得商会服务的权力;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非常会员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循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维护商会的名声;

(三)积极出席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商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非常会员自愿缴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会议

第十九条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会议,会员会议由全感受员组成。

会员会议由会员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更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补选和撤换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缴获标准;

(六)决定商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订和更改章程以及决定商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员会议每四年起码举行一次,理事会觉得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举办临时会员会议。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商会举办日常工作,对会员会议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会员理事由会员会议补选形成。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指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量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商会工作;

(四)会员会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办会员会议;

(二)执行会员会议的决议;

(三)向会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和撤换商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筹建和撤消专业委员会,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书记委员、副校长委员、委员;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起码举行一次大会。常务理事会觉得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举办理事会临时大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施行会员会议、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批准商会预决算;

(四)审议会长办帮会提请审议的各项提案;

(五)按照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六)决定商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执行中国证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起码举行一次大会,会长觉得必要时亦可举行。

董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大会。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会长办帮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补选形成。会长、副会长聘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要延长聘期的,须经会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联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商会按照须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商会按照须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商会设会长办帮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帮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商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三)会员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商会推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述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大会、会长办帮会;

(二)主持商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施行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提名秘书长,任命副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兼任商会顾问;

(六)任命商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联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威望;

(三)期货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热爱商会工作;

(五)会员会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商会设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商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商会章程、会员会议各项决议的施行情况并向会员会议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大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决定和撤换董事长;

(四)审查商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五)决定其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监事由会员会议补选形成,董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商会的董事、理事不得相互担任。

第五章资产

第四十六条

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捐助、社会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商会构建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商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担任文员。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推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职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议、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侵吞。

第五十三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商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中止

第五十五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缘由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商会中止动议须经会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商会中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创立清算组织,清除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举办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商会经中国民政部申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中止。

第五十九条商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会员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条目仅是MBA智库百科对中国期货业商会的介绍。若您须要与中国期货业商会联系,请访问中国期货业商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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