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完美李明轩,吴啊萍真人出镜,无数细节佐证,为何仍有人对阴谋论深信不疑?

执业药师2022-08-05 22:14:41admin2

因为她的说词与做法太过荒唐,但凡有点头脑,但凡是个中国人,恐怕这个想法都不会产生非常完美李明轩。她,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能滋生这样的想法并予以实施,真的是匪夷所思。她的行为及内心所思,决不是她所表述的那样。

相信她供词的人,不是蠢就是坏!有心理学家观看她审讯过程,全程没有口头禅没有重复词,一般犯罪嫌疑人是边回忆边陈述,会有很多重复和口语,而她一套行云流水确切的说是在背诵。目光在审讯过程坦然,而普通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人员目光闪烁迷离,她的种种行为与她供词中对自己的描述判若两人。

吴啊萍找到了,她的动机真的这么简单?她会承担什么后果?

吴作为一个90后的女大学生,供奉6名战犯的牌位,且编织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理由,,并在登记表上填写“松井石根、谷寿夫、野田毅、田中军吉、向井敏明、华群(美国人明妮·魏特琳)”6人名字。当值僧人灵松(1979年9月生,初中辍学)询问被供奉者是其亲属还是朋友,吴啊萍谎称是其朋友。从动机看,吴某供奉时称其为朋友,并没有像她所说“恶梦缠身”,纯属是事发后避重就轻的套路,另主持已知道牌位之事,并没有阻止也没上报,这一切不得不令人联想。南京三十万同胞尸骨未寒,却在同一座城市供奉杀害同胞的战犯?国人的尊严何在?一个90后的大学生,忘却了国家的耻辱,被侵略者洗脑了吗?应彻查背后的阴谋,决不会像吴某所说的那么简单,严惩背后的始作俑者!

之前说过,至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至少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起步,就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点上,已包括去考虑行为人在作案期间是限制刑事能力人的情况,是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应受的处罚。

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在作案期间属于完全刑事能力人,则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个人倾向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因为就算行为人有精神异常,毕竟是间歇性的,在其正常期间亦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改表现,故而五年起步也是有理可讲的。

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因素而作案,至少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故意(间接故意),并符合情节严重要素,符合罪名构成要件,以上这些处罚预测算是告一小结。

但是,行为人的行为还可能关联更深层次的问题。简单说就是,该行为可能是有组织性的,或者是受组织性影响。

从常理判断,如果以信仰等等为出罪的说辞,就涉及到一个性格问题。实施类似行为的人,通常是不具有独立性人格的,换句话说,有人教唆。之后深挖,挖出来什么,肯定也都会累计在处罚中。这些事,就要看在羁押中的侦查情况了。

总之,个人觉得该行为不是那么单纯,受组织性的概率极高,若得严查严办,会是个什么结果,那就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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