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意义上来说网络协议属于格式合同
【每日讲法观点】网络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金特会未达成任何协议。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日,我们常常会见到一个现象,当我们打开一个新的网页或者一个新的应用时,会弹出所谓的“用户协议”或者“服务协议”,而其中的长篇大论又有几个人真的看完了呢?就算有人认真阅读了,对其中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但想要使用该网页或者应用,只能选择同意。而这类条款,就是《合同法》中所说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存在的目的,是因为某些行业中需要通过简化合同的定义程序来降低成本,与消费者更快的达成协议,日常中在我们购买火车票或者交水电费时,都能看到所谓的格式条款。而网络合同也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之一。
法律如何约束格式条款?根据上述,格式条款似乎是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的条款,制定格式条款的商家可能利用其优势制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但法律也对其作出了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7条所称的采取合理的方式。
总结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理解了格式条款的意思,虽然法律对格式条款有所规制,但在网络大环境下,用户对于各种网络协议只点击同意,并不实际阅读,但也成立合同,不能以不实际阅读为由主张该合同不成立,都产生受到条款约束的法律效果。
制度尚需完善,我们也需要理性看待网络格式合同存在的积极作用,通过竞争环境和国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以及与司法自治、国家强制有机结合,能让格式条款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