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及时确切的原则。
第三条市级联考课目成绩复核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省级联考课目成绩复核工作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市级联考课目,省级联考课目成绩复核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
第五条省教育考试院专门组建成绩复核组,负责市级联考课目成绩复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联考课目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陕西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并持本人身分证、准考证,向其学籍所在中学或报考所在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递交《申请表》。其中,普通中学及中职中学在校生向其学籍所在中学递交《申请表》,经中学初审后统一报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其他考生向报考所在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递交《申请表》。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初审汇总后,通过中学学考考务考籍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管理平台”)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由复核组进行复核。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复核的具体内容为:考生答题卡上手写姓名、考籍号是否与条码相符;扫描图象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课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等级转换是否确切。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题,评分宽严不属于复核内容。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评卷结果是否确切无误,不提供成绩总分和各小题得分情况,不提供答题卡及答题卡扫描图片、评卷信息等。
第九条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完成后,通过中学学考管理平台下发复核结果高二学业水平测试高二学业水平测试,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下载后通知考生;考生也可自行登入中学学考管理平台查询复核结果。
第十条经成绩复核,如发觉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给以变更,并通过市、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可登入中学学考管理平台重新查阅成绩和复印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