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强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中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推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年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年限为先前登记有效届满前3个月。
第五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而且在登记受理时限内;
(三)知法守法,严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该将下述材料报送户口或则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
(一)身分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以登记并依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则中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初审不合格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而且在再登记受理时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知法守法,严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