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到底是怎样的一部法律?以后与民法典重合的法律怎么用?
这是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都将废止。所以在法律效力上,民法典是直接取代这些法律,直接成为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
这是通过明确法律废止的一种方式。对于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这是属于法律冲突的情况。我们常见处理法律冲突的话,主要是通过法律的位阶、新法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来确定法律适用。关于法律的冲突适用,这个在《立法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来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
例如全国人大所立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政府的行政法规。后面颁发实施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此前颁发实施的法律。
最高法关于物权法的三个司法解释民法典为何没有吸纳?
这是个纯法律问题了。
其实并非是像你所说的“没有吸纳”,而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编订、完善和篡修。
最高法关于物权法的三个司法解释包括: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全国人大在对《民法典(草案)》编纂时的说明来看:
民法典并不是在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将原有的法规进行汇编。
它主要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修改完善,并对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从成文后的《民法典》来看,它的某些条文直接自上述司法解释中照搬引用,
例如:《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该法条被《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完全直接引用,几乎一字未动。
众所周知的是,法典生效后,原来的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在内的共9部法规将同时废止。
但是,最高法原来根据上述9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施行后并非当然失效,只要是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就仍然可以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