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育部规定的高考加分14种:
1.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
一、二、三等奖者;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一、二等奖者;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9.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10.台湾省籍考生;
11.烈士子女;
12.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
1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
1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